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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单配票”骗取退税违法行为剖析

发布时间:2020-12-11 来源:中国海关杂志

 自2012年四部委开展联合打击虚开发票骗取退税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以来,宁波海关每年都会查获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特别是自2016年以来,宁波海关连续查处以“买单配票”方式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且无论是涉及出口货物数量、违法金额以及相关手法等,均呈现出规模化、专业化特征,更有利用异地企业、异地口岸虚假申报出口和退税等“漂移骗税”现象。海关作为进出境监管部门,维护口岸进出口申报秩序是职责所在,有必要对“买单配票”这一“越打越多、越打越大”的违法行为进行深入剖析,并对现有战法进行必要总结,以为今后更好地开展专项整治奠定基础。


“买单配票”骗取退税行为主要特征

人们常说的“出口退税”,其实是退还前道已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表现为在国内采购环节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论如何变化,虚开发票等方式虚增进项税额、向海关虚假出口,是构成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两个基本要件,它们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除了上述共性特征外,相对于其他违法类型,“买单配票”还具有三个特征,使其成为屡查不止的高发违法行为。


1

确有真实出口贸易

与“空箱出口”“低值高报”“伪报品名”等虚假出口行为不同,“买单配票”方式下出口货物是真实的,主要由外商(包括在外经商的中国人)直接从国内市场采购后,委托货运代理申报出口。出于降低成本的考虑,这些直接用于出口的货物,在国内采购未缴纳过增值税。不法分子正是看中这点,通过各种渠道掌握上述出口货物信息,用特定的企业抬头申报出口(即所谓“买单”),再虚开相应内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所谓“配票”),使得本来无法退税的出口货物,摇身一变成了高退税商品,从而骗取退税。


不仅有真实贸易存在,而且在出口申报环节“单单相符”“单货相符”,也让海关很难从申报信息方面发现问题,即便开展针对性布控查验,也很难发现是否存在“买单”嫌疑。同时,由于我国实行进出口贸易代理制度,允许进出口公司代理个人向海关申报出口,即便海关查明了真实货物实际为市场采购,出口申报单位存在“买单”行为,仍然无法通过行政处罚手段或不予放行予以惩处和有效监管。


2

非法资金配套虚开、结汇已市场化、便利化

税务部门在办理出口退税审核时,实际货物已经出口,申报退税单证无论形式还是内容方面均符合相关规定,很难查发是否存在“配票”嫌疑。外汇管理方面因采取总量核销,且为了达到骗税目的,不法分子通常会采取虚假结汇,同样很难发现个案问题。


近年来所查发案件显示,利用义乌、柯桥等国际小商品集散市场采购的无须退税商品“买单”虚假出口,后续国内资金配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境外资金配套虚假结汇,已呈现出专业化分工,市场内有专门的掮客解决“资金需求”。不仅是资金,围绕市场采购货物出口的代理服务,如货运、仓储、报关等,同样提供专业化“服务”,在骗取退税的同时,也刺激着“买单配票”违法呈愈演愈烈的高发态势。


3

市场化运作、现代通信工具等加速了“滚雪球”效应

以2017年宁波市四部门联合侦办的“621”专案为例,主犯金某在精心安排了3家进出口企业、12家服装企业后,主要的精力在于获取无须退税的“出口货物信息”,“买单”越多、频率越快,获利则越大。经查明,金某需要支付的主要成本有:需要支付5~7分/美元的成本“买单”;需要支付3~5分/美元的成本联系报关公司“高报出口价格”;需要支付5~7分/美元的成本非法购汇核销;需要按票面金额7%~10%的价格“配票”。17%的出口退税款在各个环节进行了利益分成,而主犯金某能够得到的非法利益也仅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的1.8%~2.2%。

如此复杂且长的出口退税链,如何能够做到“无缝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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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通信工具以及围绕市场采购货物的物流、资金等专业化运作,让金某可以放心大胆操作;而在人际关系方面,无须认识,甚至互相之间都以假名称呼,各方深知在这样一个“项目”下,只有越做越大、越快操作,才能让“利益”来得更快、更大。除了表征符合海关、税务、外管等部门的监管要求、难以查办以外,正是这一特征使“买单配票”方式为不法分子所青睐,也是此类案件要么不发,但一发即为过亿大案的主要原因之一。



海关查发“买单配票”方法与技巧

事物都有两面性,难以查发不代表无法查发。恰恰正是因为“买单配票”方式下出口货物的部分真实性,使得其相对于其他类型的虚假出口,更容易被发现。下面将从数据分析和追查货物物流两方面进行阐述。


1

出口数据分析方法

无论何种骗退税手法,都需要通过向海关申报并形成出口记录。这些虚假的出口记录与其他真实的出口记录混在一起,看似大海捞针、无法甄别,但通过“大数据”方法进行比对,是能够找到嫌疑点的。


01

商品与价格

被“买单配票”盯上的常见商品主要是服装、棉布、四件套等纺织品,此类商品具有以下两方面特点:

(1)高退税率

此类商品价值低、工艺简单,且与生活消费直接相关,历来是我国劳动密集型产业的优势产品,需要设定高退税率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2)已经形成了以义乌、柯桥等为代表、产销一体的国际采购集散市场,围绕出口商品的货运、仓储、报关、金融等各种服务,易于形成平台专业化、规模化操作

而这些平台在促进出口贸易便利化的同时,也为“买单配票”黑色利益链的形成提供了有利条件。

对此类高退税率商品,需要定期开展进行分析和比对,如果某种商品出口数量、金额突然爆发式增长,则应考虑是否存在虚假出口风险。


所有海关数据中,最常用来进行比较的就是价格。尽管会因为产地、材质、工艺、包装等差别导致价格差异,但在“大数据”下还是能够分析出一定相关性,特别是“买单配票”出口货物价格与正常出口货物价格有明显差异。原因在于,不法分子为了提高单票报关单的退税额,会在不触发海关风险监控而导致被布控查验的前提下,尽可能高报出口货物价格,以“掩盖”高额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违法事实,从而获得高额退税。


02

比对提单号和集装箱号

从商品和价格出发进行比对,能够从宏观上反映出当前某种商品是否存在虚假出口风险,但要具体到嫌疑企业,则需要另想办法。近年来在办案中发现,利用单一经营单位骗取退税案件几乎没有,在“买单配票”案件中,至少利用3家以上的经营单位。利用多个经营单位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利用控制下的本地和异地企业(甚至利用综合服务企业)进行跨行政区划申报出口和退税,不仅可以在最短的时间内迅速做大做强,还能有效避免被一网打尽。因此能否对嫌疑对象及行为整体进行准确的“数据画像”,决定了下一步侦查经营的精确性和有效性。


目前,海关利用申报数据项中的“提单号和集装箱号”,可以对嫌疑经营单位进行分析和确认。例如,不同经营单位申报出口的同类商品,如果提单号编号规则、集装箱号多次出现一致,则表明这些经营单位极有可能是涉及多抬头“买单配票”违法。

拆单分开申报的两个原因

(1)尽量提高单票报关单的金额,以获得高额退税。


(2)分散被海关布控查验、被税务不予退税的风险。

在宁波海关最近查发的一起案件中,不法分子先后利用8个经营单位于宁波、新疆等口岸申报出口,每个经营单位申报金额合计控制在200万美元左右,如此“小”的出口额,很难被日常的数据监控发现,而即便被发现,税务部门停止了其中几家的退税,也不影响其继续“买单配票”。


03

与税务、外管监管数据进行对碰

实践中最有效的数据分析是:将海关分析研判后的数据,与税务部门发票数据、外管部门结汇数据进行对碰。例如,与退税所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源进行比对,可以找到嫌疑虚开单位;与结汇数据对碰,可以找到境外嫌疑的控制账户;再将国内嫌疑虚开单位和境外嫌疑账户进行倒查,又能找到可能被遗漏的嫌疑出口单位。这样可以从涉案经营单位方面,较为完整地勾勒出数据画像,为后续开展侦查经营奠定坚实的基础。


2

货物物流核查方法

目前,在查处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案件的过程中,检法机关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环节重视程度较高,这是因为即便骗取出口退税罪存疑,也可以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要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量刑,检法机关则往往要求查实虚假出口行为。对于“买单配票”违法行为而言,这就需要查明出口货物来源,同时核实在国内采购之初未缴纳相关增值税的事实。


海关在核查进出口贸易方面有着天然的业务优势,在层层代理过程中,能够迅速找到核心和敏感的环节并获取相关证据,这也是在联合办案的实践中被多次证明的事实。追查真实货物来源及货主信息,关键是找到“二代”,即最终揽货的货代。

主要方法是从两个方向入手:

(1)直接从报关公司及人员处获得委托方的信息,在正常的贸易中,一般都是货代直接委托代理报关。但在近年来查获的“买单配票”案件中发现,要么是报关人员直接参与,要么就是“买单”犯罪嫌疑人直接委托报关,因此从这条路线入手,很容易被犯罪嫌疑人发觉,不适宜在前期经营中使用。


(2)从船代或者船公司入手,一层层往上核查。这个方法虽然显得笨拙,但效果明显要好于前者。值得注意的是,可尽可能多地对出口订舱信息进行核查,而不是选择一两票抽查,原因在于“买单”来源往往不止一家,出口货物来源信息越多,越能够准确地对“买单”行为进行数据画像,越有利于接近案情全貌。

如何加强专项打击及日常监管的有效性?

长期从事打虚打骗专项行动的人能够感受到,近年来全国范围内打击的力度不可谓不强,而查发的案件却越来越多,案值也越来越惊人,特别是“买单配票”案件,似乎有愈演愈烈之势。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与对参与协助的中间环节打击力度不够有关。例如,近年来全国范围内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的案件仍然过少,绝大部分是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这就意味着非法“买卖”出口信息、非法提供资金虚假结汇等中间环节的公司或个人,没有受到刑法的追究。在笔者亲身参与过的专案工作中,上述提供协助的中间人,往往会以主观上并不知道主犯为了骗取出口退税为由以逃脱罪责。

(1)这固然需要办案人员进一步细化取证要求,比如“买卖”出口信息的具体报酬如何确定(与报关单申报金额、或提供出口货物数量正相关等)。


(2)更需要与检法部门加强沟通,对协助犯罪的中间环节加大打击和惩治力度,提高违法犯罪成本,有效整肃进出口申报秩序。


联合打击不是最终目的,在通过联合打击震慑不法分子的同时,提升监管效能才能长治久安。在现有出口退税管理机制下,一个现实可行的做法是基于“大数据”运用,在出口退税各监管部门间建立联合监管机制,打通信息交互渠道,及时将自监管风险信息以及专案打击相关成果等内化到日常监管中去,随着合作的深入,不断扩大合作范围,对出口退税形成链式监管,有效防范骗取退税行为的发生、发展,同时为专项联合打击提供坚实保障。在现有制度层面,《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建立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部际协调机制的意见》(国税发〔2010〕50号)明确了各部门在打击出口骗退税违法行为中的职责和作用,同时提到了各方交互信息的方式和内容,明确了“信息提供方应在本机关业务范围内利用自身手段,尽最大可能依法获取相关信息并及时向需求方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这为倡导并积极探索建立联合监管机制提供了制度基础。同时,随着联合打骗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各部门间的联系合作愈发密切,建立联合监管机制逐渐形成共识,也为该机制的生根发芽提供了肥沃土壤。